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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常识积累:民法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园林景观设计公司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地铁列车在行驶中因信号故障紧急制动致动车上乘客刘某摔倒受伤。车内监控录像显示园林景观设计公司,事发时刘某站在车厢内,低头玩手机,未扶车厢内扶手。关于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与刘某跌倒摔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D、地铁列车在运行中循环播放站稳扶好,经营者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A项错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地铁列车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园林景观设计公司、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刘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可以减轻地铁列车经营者的责任。
C项错误,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与刘某跌倒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地铁列车经营者需要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D项错误,经营者虽然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民法典》的规定,地铁经营者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