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新闻中心
哈密辖区新设银行园林景观设计公司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南
园林景观设计公司园林景观设计公司金融统计业务(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大数据平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21〕277号)
1.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等材料。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和统计应急预案及报数风险应对机制,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
2.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各类统计系统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生产、上报软件,并与人民银行建立网络连接,在正式报数前30天开展试报数,测试报数的软硬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3.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7.盖有存款人印章(单位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乌鲁木齐金融城域网管理细则》、《乌鲁木齐金融城域网运维管理办法》
1.申请书。正文中需写明接入金融城域网的原因,拟计划使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名称,网络接入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软硬件设备、人员配备、制度等)网络部门联系人等,申请书必须为正式文,不接受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园林景观设计公司。
《关于二代货发系统货币管理等模块全国推广运行的通知》(银货金〔2019〕127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做好第二代货币发行管理系统反假子系统接入运行的通知》(银货金〔2019〕42号)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通过自行开发、购买软件等方式,加入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2.加入系统后,应向人民银行提交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接入机构代码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线.接入系统后,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假币收缴等业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9〕3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281号)、《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2.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制作《收缴(没收)假币专用封装袋》、《金融机构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专用封装袋》;
3.新设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等业务凭证;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临柜人员上岗前要做好相关培训,新设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兑换单》《鉴定书》等业务凭证。
2.提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户申请书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4.提供开办行从事现金业务的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5.提供办理存取现金业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内容的文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相关材料;
6.提供开办行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现金清分场地、设备等的基本情况;
7.采用劳务外包等形式委托现金清分企业从事现金清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与现金清分企业签订现金清分合同30日内,将与本单位签约的现金清分企业情况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现金清分企业备案材料;
2.征信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职能部门和征信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2.关于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应制度文件,情况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内部审计与检查、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保密措施、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制度建设情况;
3.各申请加入金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数字证书申请表》。
材料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数字证书及相关资料。审核不通过,金融机构材料准备齐全后重新申请。
2.新设机构必须明确利率监测与报备工作的牵头部门、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并于开业前向人民银行书面备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的信息;
3.为确保网络系统安全,机构必须提供加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系统的正式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
2.新设银行业机构必须有明确存款准备金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并配备A、B岗,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进行备案。
11.存款保险联系人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存款保险主管行领导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日常联系人姓名、办公电线.存款保险标识。
《中国人民银行哈密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哈银办〔2020〕37号)
1.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基本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办公地址、邮编、总机、分支机构数;
2.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联系人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负责部门、负责人、办公电话、手机;联系人的办公电话、手机、传线.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高管名单园林景观设计公司,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高管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日常联系人(A、B角两名)的办公电话、手机、传线.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股权结构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十大股东的股东名称、投资额、股权比例;
5.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责任部门、流程及内容,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之后若有变更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1个月内送达;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注册地不在哈密市的非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办发〔2007〕17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新疆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核定工作指引》(乌银办〔2020〕184号)。
1.书面申请(行发文或公司发文形式):应载明申请事由、交存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会计科目范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至少1个月报送;之后若因会计科目变动需要申请调整核定范围的,须在会计科目发布或调整后一个月内通过行发文(或公司发文)提出调整申请,申请文件须在正文内简介科目发布或调整情况,并附会计全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新旧科目对照表、法人所在地以外分支机构名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81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
1.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3.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哈密市中心支行报告;
6.确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系人,如有变动,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哈密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21〕55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转发关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的通知》(乌银保护〔2015〕7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乌银保护〔2015〕14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新疆银保监局筹备组 转发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乌银发〔2018〕171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对接工作的通知》(乌银办〔2020〕111号)
1.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的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
3.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有个人业务的)以及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有个人业务的)按要求通过城市金融网接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并报送投诉数据;
4.各银行按要求通过城市金融网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哈密市中心支行转交的投诉并答复投诉人,同时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哈密市中心支行反馈投诉处理情况,反馈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园林景观设计公司、调查结果及证据、处理依据、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情况、延期处理情况及投诉人满意度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直联方式是指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系统直接对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间联方式是指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用户通过登录系统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直联方式应当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性、应急性接入模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20〕91号)
1.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材料(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适用,其它分支机构无须申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以及《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
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或终止营业)的,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参照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或停用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汇发〔2020〕14号)
银行应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准入申请。全国性银行总行向总局申请,地方性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分支机构网点的系统由分局直接准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3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一、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批。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银行分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5.《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开办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银行总行申请程序同即期。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 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6〕11号)
5.银行或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的监测分析与日常管理,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1.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要求,银行做好上线.经新疆分局接口验收合格报总局批准上线。
二、国际收支直接申报:1.报送主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做好接口或界面报送相关准备;2.按时上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及时查询修改数据采集和管控系统核查结果。
直接申报:法人银行(区分中外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
银行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外汇局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中添加银行信息即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并符合相关外汇管理准入条件,按要求在系统中录入该银行的基本信息后,即可开通。